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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北京网监部门为何置重大创新于死地 关于微点主动防御软件遭封杀一年的社会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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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网监部门为何置重大创新于死地 关于微点主动防御软件遭封杀一年的社会思考

作者:底洁 王逍君 李小毛 郭俊  发布时间:2006-10-09 16:12:18


单个的汉字并无属性,依法注册和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名称,也不应该有任何政治属性。但是最近记者却发现一件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今年8月以来,关于东方微点总经理刘旭自主创新遭封杀的报道引起社会关注。9月5日,记者想从网上了解一下刘旭事件的最新动态,在百度上搜索“东方微点”四个字,没想到显示结果竟然为“您输入的关键词可能涉及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再没有其他搜索结果。“东方微点”竟被搜索公司屏蔽。

    简单的四个字,一个公司名称,怎么会涉及到法律问题,而且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呢?记者输入“东方微点”的全称——东方微点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结果仍然一样。记者正纳闷,假设“东方微点”真的如搜索结果,那么所有真正违法、犯法的人或公司的名字和名称,是不是都会有同样或更严重的结果?记者输入“林彪”、“四人帮”、“厦门远华”、“成克杰”等词条,关于他们的新闻跃然页面。

    采访刘旭创新成果遭封杀事件,咄咄怪事何止这一件!

    一方面网监部门承认是“重大创新”,另一方面却“指明”两条“出路”。据《人民法院报》报道,2005年10月22日,在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网监处认为“东方微点公司在世界首创主动防御病毒软件,打破了对于计算机病毒全世界只能被动防御的局面”。但事实上,微点主动防御软件问世一年来,始终未能上市。2006年9月1日,《人民法院报》惊曝,网监处领导给刘旭“指明”了两条路,“一是把公司卖给有实力、有背景的公司,二是不要在北京设立公司,搬回原籍福建”。

    一方面刘旭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另一方面是网监部门至今未给备案证明。2005年6月16日,北京市网监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凡是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研发、储存病毒等与计算机病毒有关的单位或个人于6月24日16∶30前到该部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当月21日,刘旭按照要求向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进行备案申请。但时至今日,已经过去一年多,微点公司的备案仍旧没有获准。本刊记者就此事向北京市公安局发送了采访函件,询问“准备何时给微点公司产品备案”,对方给出的答复是:“关于东方微点的事情网监处不接受采访,因为案子已经移交到检察院和法院,和公安局没有关系了。”


    一方面网监处以“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为由对东方微点进行调查,另一方面将微点机器送到对手公司。2005年7月5日,网监处工作人员来到微点公司,对刘旭创办的防病毒公司进行“资质”调查。刘旭告诉记者,“来的人不是产品管理科的,而是案件科的干警。从调查形式看,这些调查不像资质调查,却像刑事侦查”。之后,资质调查变成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案件调查。当刘旭向办案人员咨询如何整改时,得到答复竟是“我们不懂技术,你们看着办”。

    “网监处未出具任何合法手续,存有微点主动防御软件设计方案和源程序等核心机密的计算机竟在光天化日之下直接送到了竞争对手——瑞星软件公司那里”,来自《人民法院报》的报道如是说。


    一方面是国家有关部门正式聘任的863专家,另一方面网监部门予以强行“解聘”。刘旭从1988年开始进行防病毒研究,2002年11月被国家863计划反计算机入侵和防病毒研究中心聘为特聘专家。他也是国内防病毒企业里惟一的一个国家863反病毒专家。2005年6月27日,北京市网监处通知刘旭,他被国家863计划反计算机入侵和防病毒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解聘了,理由是刘旭已经不是瑞星公司总经理了。只是一个简单的口头通知,更没有给刘旭解聘书。


    一方面是以“传播四种病毒”为主要理由拘捕田亚葵,另一方面是四种老病毒不具主动传播性。2005年8月30日,微点公司负责后勤保障工作的副总经理田亚葵被刑事拘留。北京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中称,田亚葵运行或激活四种计算机病毒,致使与其使用同一路由器连接互联网的用户被感染病毒,造成经济损失18万元。而据《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等报道,起诉意见书中所说的四种计算机病毒,根本不可能主动传播。另据《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报道,起诉书中所说的受到病毒攻击并受到经济损失的两家公司,一家表示“没有人可以接受采访、回答相关问题”,另一家的回答是“没有听说遇到过病毒攻击,未听说有经济损失”。


    一方面是微点公司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检测要求,另一方面是网监部门阻止检测。按照公安部的规定,防病毒软件产品上市前需提交产品检测结果报告和公安机关颁发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微点公司按要求向国家病毒防治产品检测中心提出检测要求。而据《人民法院报》报道,国家病毒防治产品检测中心主任张健称,网监处曾给他发公函,内容是:东方微点公司有正在办理的案件,其产品检测先缓一缓。


    一方面是微点公司副总田亚葵被释放,另一方面是电视台惊曝假新闻。2006年7月28日,田亚葵在被关押了近11个月后,终于被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取保候审。而在8月11日中午12点,北京电视台(BTV3)“法制进行时”栏目报道“一家公司近日在互联网上‘下毒’!”北京台的消息中说,“不久前一家杀毒软件公司,为了自己的生意竟然在互联网上传播病毒。公司副总田亚葵被捕”。

    刘旭告诉记者,微点公司看到此消息后,与电视台进行了交涉。北京台“法制进行时”栏目负责人称,这条新闻是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提供给他们的。


    一方面是媒体高度关注刘旭创新受阻事件,另一方面是多家网站接到据称是“网监处”的电话。《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中华工商时报》、《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等多家媒体报道刘旭事件,引起广泛关注。但奇怪的是,多家网站在转载了媒体报道后,又将其撤了下来,原因是接到了“网监处“的电话。

    在9月5日记者发现的百度搜索怪事发生后,希望向百度公司询问,但百度相关部门的电话始终无人接听。第二天,记者再次用百度搜索“东方微点”等关键字时,之前的情形没有再次出现。微点公司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与百度进行了交涉,百度给出的解释是,“接到了有关部门的电话”。但这位百度工作人员坚决不肯说出“有关部门”是谁,并称百度也是受害者。


    一方面是刘旭要求开听证会,另一方面是听证会迟迟没有结果。2005年9月8日,刘旭对网监处通知的“对微点公司采取六个月之内计算机不能接入互联网和开机”的处罚意见提出异议,要求举行听证会。

    在9月21日的听证会上,刘旭当场质疑,“一、被扣押的机器没有做任何封装,任何人想做手脚都是有可能的;二、为什么把从我公司扣押的机器直接拉到别的防病毒软件公司去?那里面有我的源程序!”


    时至今日,听证会过去一年有余,没有任何结果。一项重大创新成果,为何会有如此曲折离奇的遭遇?  


    保护自主创新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机制


    对自主创新企业来说,2005年是值得欢欣鼓舞的一年。

    这一年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建议》的重要内容,并将“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列为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

    这一年里,我国完成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自主创新成为这幅未来中国科技发展蓝图的基本色调。

    这一年里,面向未来的许多挑战,我国更加明确地提出了实施“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

    也就是在这一年,在信息安全领域,一项“实现世界反病毒核心技术重大突破的原始创新成果”开始遭受始料不及的封杀。新华社、经济日报社先后发过内参,关注此事。

    2006年8月16日,《中华工商时报》头版头条以《反病毒专家刘旭创新惹麻烦》为题,报道了刘旭等人研制的“主动防御软件”及东方微点公司在产品上市过程中遭遇的磨难。此后,《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等媒体也都在突出位置报道了这一事件。

    由于目前此事尚无官方结论,我们还不好对具体过程妄加评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无论怎样,技术无罪,产品无罪,创新无罪。

    正如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和信息安全方面的专家马民虎分析的那样,“就警方指控的两项犯罪来说,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反病毒产品无关;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果是其起诉书指控的运行或激活那四种病毒情况,也与产品无关,应由田亚葵个人承担责任;如果是其新闻发布会通报的未采取措施测试病毒情况,那么直接责任人应该对这一不当行为负责,也与产品无关;因此,只要这个产品经检测确实能有效地防御病毒,就应该给其备案、发放销售许可证,让它上市”。

    现实情况却是,一项突破性创新成果遭遇了非难。“谁来保护原始创新”——刘旭这一近乎绝望的呐喊成了各大媒体、专家院士等关注的焦点。在支持创新的今天,一项原始创新被人为阻扰上市,我们的创新环境到底怎么了?我们到底需要怎样的创新机制?创新成果产业化受阻时,该找谁保护、该由谁保护、谁又能保护得了、怎么保护?这一个个拷问无不击打着当前的创新环境和创新保护机制。

    原国家863信息安全技术发展战略研究专家组成员、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电子政务信息安全体系研究专家组副组长陈拂晓认为,良好的创新环境,首先是要支持思想创新,要提供让人们敢于思索的环境。

    创新需要科学思想:唯真而不是唯上,唯新而不唯权。真正以科学态度,从实际出发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才能实现创新。当前社会上出现很多急功近利甚至科技造假的现象,影响恶劣。典型的现象是:对于一些事物,只要官员说好,就可以代替科学的分析论证;客观上好的东西,某些官员说不好,就可以令其陷入困境,甚至夭折。

    陈拂晓认为其中既有某些部门某些个人的原因,也有社会、环境的原因,但关键是没有对待创新的科学思想。科学思想是创新的首要条件。

其次,要有一个良好的创新服务体系才能支持创新。美国的“火箭之父”戈达德的故事就充分说明了这点。

    在上世纪初的时候,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戈达德提出要研究液体燃料火箭将人类送上月球。当时人类发明的飞行器刚刚升空不久,还无法实现长距离飞行。普通人无法理解戈达德的思想,戏称他为“月亮人”,讽刺他不务正业,不切实际。

    即便思想超前得不到社会理解,戈达德却最终从美国华盛顿DC等机构得到了研究需要的资金。1926年,他试验发射了人类第一支液体燃料火箭,尽管它只飞行了一百多英尺高。随后的20年中,他一直坚持在这一领域不断创新,获得多项发明专利,直至1945年病逝。

    生前,戈达德进行的这些创新没有被广泛理解,更没有经济效益。但他死后,美国人对纳粹德国利用他的专利制造出V2火箭感到震惊。美国人开始利用戈达德的研究成果把卫星送入太空。24年后,也就是1969年7月20日,3名美国宇航员搭乘“阿波罗-11”号飞船由“土星五号”火箭送上月球,开创了人类探索月球的新纪元。

    美国尊称他为“火箭之父”,并将位于休斯敦的宇航中心以他的名字命名。戈达德创造了历史,但如果没有华盛顿DC等的支持者和麻省理工学院宽容的创新环境,戈达德或许将无法展开火箭研究。与其说是戈达德开创了人类探月新纪元,毋宁说是美国创造了戈达德,良好的创新环境才是他成功的关键。

    陈拂晓感慨,如果我们的社会没有这样一种服务的机制,对于新奇、甚至是离奇的思想无法给予支持,那么我们就只能跟在别人后面,不可能有超前的创新。他进而指出,在现代社会,政府大力推动和扶持创新,对创新人才、企业、产品满怀热情的支持和服务,是建立创新环境、构建创新型社会的第三个重要条件。我国“两弹一星”的伟大实践和美国“曼哈顿计划”、“阿波罗计划”的实现,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当前一些政府机构对创新的支持力度让人难言满意,相反,许多问题实际上都是由于政府机构支持不力、不到位而引起的。陈拂晓以他熟悉的电子政务为例分析,当前有的政府部门以保护投资为名,对电子政务合同定下极为苛刻的条件。这些合同严苛到签约企业为政府部门提供服务时要延迟几年才能全部收取合同费用,甚至购买硬件都要企业垫付资金。

    陈拂晓指出,这对IT企业特别是系统集成商根本不是扶持,而是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呆账、坏账,甚至无法经营和破产。今天,在科技创新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环境下,政府应该以实际行动对高科技企业给以热情的服务,推动企业发展,这才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陈拂晓认为,企业创新发展的好坏就是政府主管部门服务效果的试金石。遗憾的是,刘旭主动防御软件这块试金石显示出政府主管部门的服务显然还存在瑕疵,而且这块瑕疵令人震惊,发人深省。

    刘旭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无奈地说,在产品和公司遭遇阻扰时,“就是不知道该找谁,能找的都去找,能反映的都去反映,但今天依然还在等待”。刘旭的遭遇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当原始创新成果产业化遭遇阻挠时,我们的保护机制在哪里?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徐家力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他接手的案件中时常有类似案件,遇到此类问题的企业大都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解决问题。他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我国对创新目前实行多头管理。政出多门造成管理的漏洞,由于权力分散在几个部门中,遇到事情,权力部门就会互相扯皮,更甚者还互相打架。

    由于这种管理格局,企业多跑了腿还找不到解决问题的部门。要解决这个问题,徐家力呼吁要把管理创新的权力都集中在一起,尽管要实现比较难。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思路。保护创新,法律也同样是最有力的武器,而且这也是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准绳,同时也是约束管理部门的准绳。

    在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律框架,在保护我国知识产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记者仔细阅读《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发现,这些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规定,当自主创新成果在产业化过程中遭遇恶意阻扰时应该怎么办。“刘旭事件”显示出了这些法律中存在的盲点:这些法律虽好,却缺少更加与时俱进、更为科学的配套法规。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已是当务之急。

    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今天,是否有必要制定以推动和保护原始创新为目的的“创新法”,也引起了有识之士的思考。


    支持自主创新  谁来制止产业化遭遇的阻扰


    “刘旭事件”中的另一个主角是媒体口中的“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报》报道直接点出是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在事件发展中,刘旭本人以及一些业内人士对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的一些行为提出了质疑;媒体报道也是半遮半掩。

    细读《人民法院报》等媒体的报道,可发现文中披露的一些细节很有意思。比如,“在未出具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存有微点主动防御软件方案设计、源程序等核心机密的计算机被送到竞争对手——瑞星软件公司那里”。如果这些情节属实,显然,网监处的一些行为有悖常理、让人费解。

    另一方面,事件延续一年多,时间不可谓不长。期间,当事人不断奔走上访。近期,媒体更是不断进行舆论监督,呼吁之声不可谓不大。但始终未见“有关部门”的相关机构或上级部门公开表态。

    网监处和网监处领导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况,目前还没有官方结论。但是在网监处对待刘旭创新的做法上,我们未能看见对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此事件提出拷问,我们国家应该有怎样的、统一的机构,立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经济利益、产业利益和创新成果权益、公司权益、专家权益等,保护自主创新,防止和阻止、制止创新成果在产业化过程中受到的阻扰。

    在我国,这一机构主体是缺位的。从刘旭“不知道该找谁”的表述中,我们听到的是专家的无奈。


    作为还是乱作为

    细读媒体对此事的追踪报道不难发现,“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颇多值得商榷之处。试引几处:

    按照公安部的规定,防病毒软件产品需要有销售许可证才能进入市场,而申领销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产品检测结果报告和公安机关颁发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

    2005年6月21日,刘旭向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提出了备案申请,网监处不仅不予备案,先是以“反病毒公司资质调查”、“未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为由,开始了对东方微点公司的调查,进而将公司副总田亚葵拘捕。

    2005年10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召开新闻发布会,称“东方微点公司为研发主动防御软件在未采取物理隔绝等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违规在互联网上下载、运行5000多种病毒,导致病毒传播到互联网上,对计算机网络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警方对公司副总经理田亚葵执行逮捕”。

    但网监处也同时承认,“东方微点公司在世界首创主动防御病毒软件,打破了对于计算机病毒全世界只能被动防御的局面”。正是这一判定让业界对网监处是作为还是乱作为提出了异议。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经济学研究员、广东省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会会长黎友焕博士表示,关键是看案件的定性,如果定性是个人问题,就与公司无关并不能阻挠公司其他业务的发展,把个人问题和企业业务挂钩无理由和法律依据。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和信息安全方面的专家马民虎认为,警方把产品本身与研发过程的不当行为混淆了。

    对执法不当的质疑不止于此。媒体披露,从2005年6月开始的对微点的调查,“从调查形式看,不像资质调查,却像刑事侦查,来的人不是产品管理科的,而是案件科的干警,询问从未涉及研发人员知识结构、技术背景、专利许可等有关反病毒资质问题,却问公司是否偷税漏税,是否盗取其他反病毒公司的病毒样本”。

    从2005年7月开始,有关部门几次到微点公司,扣押了研发部及财务部的数十台计算机。按国家规定,行政扣押不能超过15天。但是,被扣押的计算机到现在一台也没有归还给东方微点公司。

    近日,又有媒体报道,瑞星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起诉东方微点公司副总田亚葵。但据本刊记者了解,瑞星公司的起诉材料中,竟然有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对田亚葵的讯问笔录。


    行政监督主体是否缺位

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北京公安局网监处系给主动防御软件等类似的信息安全产品进行备案登记的执法部门。

    当刘旭向有关部门和中央媒体反映北京网监处非正常执法的情况后,网监处的上级似乎并没有给予足够的监督,凸显出监督主体的缺位,并且也未见有相应统一的原始创新保护机构来干预。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对权力部门的监督职责有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憾的是,在这一事件中,还没有迹象表明上述规定被很好的执行。从目前媒体披露的信息看,还尚未见到上级部门对事件主体、媒体及专家反映的网监部门阻扰创新事件的高度重视。北京网监部门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能够将刘旭创新成果封杀,将成果置于死地,并未能被有效制止。

    著名专家陈拂晓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他了解到刘旭创新受阻扰后,曾连续三次专门致信有关部门的领导。全国工商联在获知刘旭以及东方微点公司的遭遇后,也对此事进行了专门过问。但”刘旭事件”至今仍无结论。

    陈拂晓直言,当公权力被滥用的时候,怎么去发现公权力被滥用就是个问题,这就要靠监督,内部要有监督、媒体要有监督、社会要有监督。如果这几个监督都无效,就不可能建立和谐环境。

    我们的监督机制到底在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面对自主创新,我们的政府到底应该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面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过程受公权力干扰,哪个机构应该并能够承担阻止干扰的主体角色?


    政府角色事关创新环境

深圳一位副市长在谈到面对创新的政府角色时表示,面对自主创新,政府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应该是一个自主创新场地维护员的角色。当好自主创新的场地维护员,政府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维护好秩序。

    创新型企业最怕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虽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仍存在诸如法律法规不健全、多头管理、执行不严等问题。这就需要各级政府实实在在地抓知识产权保护,让企业的创新活动有一个健全的法制环境。当好场地维护员,还要关注场地上有哪些障碍、发展中有哪些瓶颈,及时去解决。

    自主创新必然是一个破与立的过程,这一过程必然导致同行业间的激烈竞争。通过法律手段防止有关部门的越位与缺位,使其专注于当好裁判员至关重要。

    盛邦中国法律顾问有限公司首席顾问于国富表示,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我国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如果行政机关以帮助某些市场主体为目的介入商业竞争,并以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方式打击合法市场主体,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受到打击的相对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运用法律解决问题是最后的手段,也是成本最高的解决手段。在企业迫不得已运用法律手段之前,政府有责任在更多方面采取措施,使创新得到更多保护,使创新成果的产业化过程进行得更加顺利。


    实现自主创新  专家如何提升自主能力


    也许有人认为“刘旭事件”只是个案,并不具代表性,况且其中诸多原委、孰是孰非也尚无官方最后结论。

    但刘旭并非普通的草根“发明家”。他曾是“国家863反计算机入侵和防病毒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专家,是我国杀毒软件业独当一面的风云人物,也是我国首位发现并解决CIH病毒的技术专家。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在中国信息安全产业无法忽略的名字,如今却与他一手创办的东方微点公司“现有资金只够维持一两个月”的落魄景象联系在一起。“江湖前辈”刘旭遭遇尚且如此,不知普通的技术创新者又作何感想。这一事件的暗示意义也绝非刘旭一句“我相信正义终究战胜邪恶”所能包含。从中,是否也暴露出我国自主创新专家的自主能力有待提升?从专家自身角度,又当如何避免类似事情的重复出现?

“你觉得从这件事情中,应该吸取怎样的教训?”当记者将这一问题提给刘旭的时候,他很肯定地表示:“我没想到这辈子会经历这么一场劫难,想都想不到。”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徐家力则认为,“刘旭事件”的核心在法律层面实际就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经历了一年多厄运的刘旭,如今对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已有了更深的体会。“你很难要求一个技术专家同时也是法律专家。在这近一年的时间里,我参与软件研发的时间很少,大部分时间都用于学习法律,法律知识倒是增长不少”。说这话时,一直神情严肃的刘旭脸上露出了些许笑容。回顾近一年接连发生的蹊跷事,他已经可以清楚地指明网监部门哪些做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我国政府在与自主创新密不可分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先后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以及《著作权法》等,并参加了一些国际知识产权的公约及条约。

    同时,《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60条配套措施中也就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问题提出,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切实保障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依法保护非职务发明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注意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制约创新。

    此外,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公司法》等;对同行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我国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予以约束;为规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我国还专门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

    企业权益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以上一整套政策和法律体系予以支持,但是对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宣传、培训、研究尚存在差距,技术专家的法律意识仍显薄弱。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技术专家在了解国内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更要对国际市场竞争规则有所认识,以面对日益复杂的市场竞争环境。

    “‘刘旭事件’最大的启示意义在于,企业和个人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自主保护意识,以免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违法侵害。”盛邦中国法律顾问有限公司首席顾问于国富律师这样表示,“一旦受到违法侵害,就需要不失时机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延误纠正的时间。”目前,市场竞争愈发激烈,企业越是要通过增强自身研发能力提升其核心竞争力。与此同时,在利益驱使下,企业之间也不乏恶性竞争。在我们的创新环境有待改善、创新机制尚不健全的状况下,专家们亟待提高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除了法律层面的问题,有许多人也对刘旭本人提出质疑,认为其在此次事件当中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可以想象一个初涉“江湖”的“菜鸟”不谙世故、不知水深,因为这些我们称之为“潜规则”的东西受挫,却无法理解一位防病毒领域的“老江湖”际遇如此。刘旭是善良的,他清楚与政府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的重要意义,轻易不应该破坏这种平衡;他更愿意相信别人也是善良的,轻易不应该将人心想得太坏。但恰恰正是刘旭在事件初期“民不与官斗”的心理,在某种程度上也使他如此被动。在日趋复杂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如何处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如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这对技术创新专家而言,是除技术攻关之外的又一道必答题。  


    后  记

    为研发微点主动防御软件,刘旭自筹资金1000多万元。而如今,产品迟迟未能上市,东方微点公司为此蒙受直接经济损失已多达800多万元。投入不仅未能换来预期的回报,维持公司正常运营所必需的花费还在如滚雪球般越滚越大。

    实际上,更大的损失绝非微点公司账簿上所显示的那样直观。

    假如主动防御软件最终夭折,微点公司所聚集的一批软件业的精英们是否会因为曾供职于一家曾“传播病毒”的公司而声名狼藉、前途难测?

    假如该软件最终获准上市,一家有“传播病毒”前科的防毒软件公司,其声誉又当如何挽回?对微点公司员工饱受的精神煎熬与摧残又该如何弥补?

“刘旭事件”中,孰是孰非并非问题要害,关键在于它对信息安全产业、对自主创新政策产生的消极影响是无法估量的。这样的代价会有多大?这样的代价由谁承担?

    感冒事小,很快便能治愈。一旦流行,所付的代价就会加大。


    北京网监部门为何要置刘旭成果于死地?为何能置重大创新于死地?一项重大创新成果为何会被置于死地?刘旭创新成果产业化过程的惨重代价是否不可避免。“刘旭事件”尚未终结,更多的问号却留给了我们。


    在本刊截稿时,我们仍未得到网监部门能否给予刘旭主动防御软件备案的任何信息。

   

来源:中国信息化杂志《关注》专栏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19394

附件 1: zhengyi.gif (2006-10-9 20:42, 524.27 K,下载次数: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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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想办法恶意阻扰你上市 产品怎么研究?怎么完善?


你们必须得拿起法律武器反击他们!支持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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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个性的自己
2006-10-9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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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边小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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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2006-10-3
#4  

最好的支持就是用微点的产品.在中国想做一件事是没那么容易的,主要是太多的漏洞、太多的贪污腐败。。。。不健全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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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0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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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拉杀手
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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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 18
注册 2006-10-7
#5  

支持这一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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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2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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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opaog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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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2006-8-8
#6  

去国外找风险投资资金算了...中国不是微点发展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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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3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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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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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 229
发帖 225
注册 2006-5-15
#7  

这些内幕怎么不让我们知道呢?这些事情怎么总是不能解决呢?
按知情权,国家没必要不给我们普通用户一个事实真相吧,
总应该有个起码的尊重嘛!

※ ※ ※ 本文纯属【wjker】个人意见,与【 微点交流论坛 】立场无关※ ※ ※

[b]我同事对我说:"我是好人,世界都知道!"我对所有人说,"我是坏人,全地球人都知道!"[/b]
2006-10-16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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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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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 378
注册 2006-7-30
#8  

9月5日,记者想从网上了解一下刘旭事件的最新动态,在百度上搜索“东方微点”四个字,没想到显示结果竟然为“您输入的关键词可能涉及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再没有其他搜索结果。“东方微点”竟被搜索公司屏蔽。

现在倒是没问题了 当时微点应该留下证据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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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7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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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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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2006-8-27
#9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at 2006-10-17 19:28:
9月5日,记者想从网上了解一下刘旭事件的最新动态,在百度上搜索“东方微点”四个字,没想到显示结果竟然为“您输入的关键词可能涉及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再没有其他搜索结果。“东方微点”竟被搜索公司屏 ...

放心吧,这样的证据肯定会保留的

微点,加油~~

※ ※ ※ 本文纯属【idea】个人意见,与【 微点交流论坛 】立场无关※ ※ ※
2006-10-17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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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 378
注册 2006-7-30
#10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idea at 2006-10-17 22:36:


放心吧,这样的证据肯定会保留的

微点,加油~~

喔是么? 那就好啊 支持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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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2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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