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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反流氓软件的法律之手
反黑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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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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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反流氓软件的法律之手

流氓易,反流氓难!

当行政投诉、行业自律和市场之手都不能对“流氓软件”加以有意义的牵绊和约束时,一向缺位互联网监管的法律之手便不得不再次勉为其难,充当起一群“流氓软件”受害者的“救世主”。9月4日,这群忍无可忍的受害者以“中国反流氓软件联盟”的名义将包括中搜在内的多家知名IT企业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这些公司清除以“强行安装、浏览器劫持、收集私人信息、难以卸载”等为主要特征的“流氓软件”。


整饬“流氓软件”的法律之手终于在受害者的一再求索和推动下开始颤微着舒展开来。如果笔者所记无误,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民间团体形式起诉“流氓软件”并通过引用《民法通则》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相关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规定得以在法院顺利立案的案例。在那份被疑海淀法院认可扩张既有法律之手适用范围的法院通知书中,海淀区法院明确表示,相关网友诉北京中搜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符合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理。

在当前人民法院掌握相关证据采信程度“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海淀法院的这种对“法条”做开放理解的态度无疑会给“反流氓软件联盟”以很大的精神鼓舞或士气提振。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法律最终会还“反流氓软件联盟”以一个公道。道理很显然,非法院不想以司法判决形式为目前互联网上的“流氓软件”乱象立规,而实是在既有法律之手所及范围内,法院独力难为也。

正如一些法律界人士在言及诉讼成败时所说,决定一个案件胜负的终究是充足的证据和可靠的法律,二者实际上是“一体两面”,相互嵌套。在本案中,海淀法院虽然可以通过既有法律之手受理案件,并在相关审判过程中作出扩大法律之手的解释,譬如认可所诉事项适用相关法律,或者在没有明确相关“流氓软件”法律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对法律条文做扩大解释部分认可“反软件联盟”提出的判定标准,以求得一个对“联盟”有利的判决。不过,鉴于我国基本“流氓软件”法律标准的缺失和相关侵权法的不发达,如果该案最终没有强有力的直接证据和其他新的法律事项,比如规制“流氓软件”的新法出现,这个对联盟有利的判决其实将很难期待。

更何况由于我国没有集团诉讼制度,因而对整个反流氓行动来说,纵然该案胜诉也终究不过是“个体事件”,除可极大振奋反流氓软件的网友信心和对相关流氓软件厂商产生警示外,很难当然地扩及整个反流氓行动领域。反流氓行动仍旧会繁琐复杂,成本高昂。

这就要求我们于法律之手中的司法解决之外,必须寻找法律之手的另一个更为经济的须角——立法解决,譬如通过立法具体界定“流氓软件”的范围、各种处罚措施、主管机关等,以便和司法诉讼一道,在行业自律和行政之手之外,再通过法律之手,彻底清除“流氓软件”这个互联网上的毒瘤。

※ ※ ※ 本文纯属【反黑先锋】个人意见,与【 微点交流论坛 】立场无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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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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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实反流氓也很简单,只是没有相关部门的支持。

要是国家下个死命令,违者执行枪决,看谁还敢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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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个性的自己
2006-10-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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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黑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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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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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微点专家 at 2006-10-8 20:26:
其实反流氓也很简单,只是没有相关部门的支持。

要是国家下个死命令,违者执行枪决,看谁还敢流氓。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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