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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瑞星“贿赂门”考问供应商诚信 [政府采购信息报] [打印本页]

作者: 点饭的百度空间     时间: 2010-4-9 00:22    标题: (一)瑞星“贿赂门”考问供应商诚信 [政府采购信息报]



瑞星“贿赂门”考问供应商诚信
2010-3-24 10:33:2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郑燃



  编者按 瑞星“贿赂门”事件引起了业界的热议,也在政府采购领域引起了不小的震动。瑞星在商业行为中的重大违法事件,是否会将其推入政府采购的“黑名单”?如果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行为之外有不诚信的行为,是否会危及其政府采购项目?如何才能避免供应商的不诚信行为?在政府采购行业的销售排行榜中,瑞星占据很重要的位置,总销售量第一,如今这起事件是否会引起杀毒软件行业的洗牌?针对这些问题,本报与法律界专家和政府采购业内人士进行了探讨。


  
  2月4日,北京。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原处长于兵对检方所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罪状供认不讳,对创下北京公安系统近年来腐败纪录的1400余万元赃款的来由也逐一作了交代--瑞星公司支付了其中的420万元。
  
  “贿赂门”之后 瑞星何去何从
  
  事情要追溯到2005年10月。由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总经理刘旭创办的东方微点公司,在“防病毒公司传播病毒”的新闻传播下名誉扫地,致使瑞星竞争对手东方微点公司高管田亚葵被非法关押11个月。
  
  经过调查,田亚葵案背后的黑幕被查清:中国杀毒软件巨头瑞星公司当时为了扼杀微点这个新生的杀毒公司,请托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处长于兵通过假报案、假损失、假鉴定的手法陷害竞争对手。瑞星副总裁赵四章已被批捕。该案件所造成的“瑞星贿赂门”被称为“中国计算机杀毒业界最大的丑闻”。
  
  瑞星是国内杀毒软件的龙头企业,也是政府采购的重要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杀毒软件市场占了很大一部分市场份额。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平台上,瑞星的销量一直排名第一。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并且要求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贿赂门”一出,瑞星显然谈不上“良好的商业信誉”。一旦法院判决下来,恐怕也难逃“重大违法记录”这一条。按照这样的规定,陷入贿赂门之后的瑞星还能否继续参与政府采购?
  
  “重大违法”如何认定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张雷锋认为,《政府采购法》说所称“重大违法记录”这一条并不区分违法行为是发生在政府采购之内还是政府采购之外,如果认定是重大违法行为,即使行为本身与政府采购毫无关系,这个企业也将被政府采购拒之门外。但问题在于目前《政府采购法》对于重大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很难判断瑞星的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此次事件很可能影响了瑞星在采购人心目中的信誉,从情感上排斥这个品牌,但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很难通过行政手段将瑞星挡在政府采购的大门之外。
  
  “重大违法记录”的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得到了明确体现。《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解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一)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对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决定除外。(二)各级司法机关对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做出的刑事判决。
  
  “对于重大违法记录的认定依据有两种,一种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规定,另外一种就是法院的判决书。如果有法院的判决书,那这个瑞星的贿赂行为属于重大违法就是很明确的了。”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王周欢认为,一旦瑞星贿赂罪名成立,法院应当对行贿人和企业都作出处罚,因为行贿人行贿是为企业非法牟利。因此,除了对行贿人判刑之外,对企业也要进行相应的制裁。瑞星的贿赂行为虽然不是发生在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但属于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法院判决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将瑞星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
  
  等待监管部门出台政策
  
  在2010年协议供货一家开标并且将杀毒软件单独分包的省市中,在协议供货平台上仍然可以见到瑞星的身影。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的沈君表示,瑞星贿赂事件与产品质量和履约能力并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其产品目前仍然在销售。“贿赂门”可能会对瑞星在政府采购中的销售有影响,但由于其在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不会对之进行处罚,等监管部门对此事件的处理出台以后再参照执行。
  
  “即使认定了瑞星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要将其列入黑名单,这黑名单的影响范围该有多大也是值得商榷的。”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助理王九洲表示。在江苏省的政府采购中,就曾经有一家家具企业因为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而被处罚,江苏省财政部门下达行政处罚,一年内禁止该企业参与江苏省内的政府采购。“所以瑞星这个事件还牵涉一个问题,案件发生在北京,相关的行政处罚是该由北京市财政局还是财政部来下达?影响范围是仅限于北京市还是全国范围?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是一年、两年还是三年?这都是需要财政部门依据法院判决来认定的。作为政府采购的实施机构,采购中心只能等监管部门出台相应措施,才能决定在今后是否允许瑞星来投标。”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郑燃

(二)瑞星“贿赂门”考问供应商诚信 [政府采购信息报]
http://bbs.micropoint.com.cn/sho ... 8282&sid=9ZCFqD

[ Last edited by 点饭的百度空间 on 2010-4-12 at 10:32 ]
作者: scien     时间: 2010-4-9 11:54
我认为

任何一个负责任的人

就不应该允许瑞星进入政府采购中

那是在纵容犯罪

瑞星为什么这么猖狂?

扼杀微点,损失的只是一个副总。

各种口水官司,输了也是区区几千块钱。

相对于这些,违法犯罪获得的利益简直就是暴利的暴利

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公开透明的政府行为环境

必须让这样的瑞星大伤元气。

如果这样的瑞星依然过的潇洒,

那绝对是中国市场,中国法律,中国道德,中国政府,的悲哀。
作者: tustin     时间: 2010-4-9 14:45
中国的环境风气就这个样子了,悲哀
作者: cmengfan     时间: 2010-4-10 13:59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点饭的百度空间 at 2010-4-9 00:22:

瑞星“贿赂门”考问供应商诚信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2010-3-25



  编者按 瑞星“贿赂门”事件引起了业界的热议,也在政府采购领域引起了不小的震动。瑞星在商业行为 ...

说是这么说,但是中国很多事只是停留在报道的层次上,哪怕大家都是心理明白,那也只是心理明白。比如前段时间的  湖北在押男子看守所死亡 警方称其"洗脸死",  怎么回事大家心理大体都是明白的,又能怎么样,就是停留在心理明白这个阶段,不能继续深究也没办法继续深究。
作者: 点饭的百度空间     时间: 2010-4-12 10:33
瑞星依然潇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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